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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2019-08-28作者:盛泰咨询 返回列表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精神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2019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各级评委会总体时间安排:9-10月受理申报材料,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的评审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由各评审委员会所在部门确定。

  省级高级评委会: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授权和下放给我市的高级职称以外,其他高级职称需申报省级高级评委会评审,有关通知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询;

  市级高级、中级评委会:有关通知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评定”专栏查询;

  区市和市直部门(单位)等中级、初级评委会:有关通知由各区市、市直部门(单位)等分别负责发布。

  二、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评审职称。

  4.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渠道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市直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管理。各区市、红岛经济区(高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部(以下简称“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申报管理。

  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或青岛市人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分别通过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或青岛市人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管理。未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或青岛市人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按照属地关系,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申报管理。

  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推荐申报参加省级高评委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三)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专毕业生对待。

  3.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5.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6.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鼓励城市专业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各类高层次人才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兼职等形式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服务期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7.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8.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9.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1号)等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1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区市、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市直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要求。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11.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13. 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要求

  (一)材料要求

  2019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和评审,申报人员登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以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评审委员会所在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作联系,结合审查需要和工作实际,改进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推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转变。

  (二)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上本人亲笔签署《诚信承诺书》,否则不予受理。

  (三)单位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做好申报前公示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四)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动态调整市级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市级高级、中级评委会名单见附件。

  2.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6号)规定,向各区市和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下放部分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权。各区市和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应将本地区组建的评委会及时向社会公开。

  3.因申报人数较少无法组建评委会,需要委托其他评审委员会代评的,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按规定出具委托函后由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驻青单位和外省市委托我市评审中、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中、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给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由其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1.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遴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专家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2.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3.各级评委会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地评审评价。有条件的评委会可以引入专业性较强、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评价。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4.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5日前报评委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评审。

  (三)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及发证

  1.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委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

  2.市级高级、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及时行文公布,并于发文后2日内在相关网站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视评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3.职称证书发放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2号)规定执行,继续扩大电子证书发放范围。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市、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市直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办事机构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区市、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建立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职称评审中的违纪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其他

  1.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文件。

  2.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019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市级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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