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西公管办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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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肃查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的通知
各招投标市场交易主体: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交易环境,严厉打击交易活动中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标报价审核,对于符合串标、围标行为特征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之规定,在报价评审中,对于符合上述特征的投标人视为串标,一经行政监督部门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投标人行为,对于扰乱市场行为取消投标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项目规模和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开标时,投标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五大员(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进行现场签到并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必须参加开标会,若无故不参加开标会、逾期参加开标会(迟到)或已经送达投标书又故意撤出从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标的,在该项目重新招标时禁止该投标人参与投标,并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提出赔偿要求的,由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项目投标过程中同时存在上述行为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加大虚假业绩查处力度,对以虚假业绩投标行为取消投标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以企业业绩作为投标资格的招标项目,企业投标时须提供业绩中标公示网上截图(无法提供中标公示网上截图的,须提供招标单位和招投标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业绩证明),评标现场由评标专家、公证人员进行网上现场查询,鉴别投标企业业绩真伪。评标结束后,对中标企业的业绩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虚假业绩投标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四、严格核实企业基本帐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缴纳,开标时投标人需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由评标专家现场核对。对不是从基本帐户缴纳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同一企业账户为多个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评标现场管理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管理。一律使用山东省和青岛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语音抽取,密封打印,对违规评标专家一律列入黑名单。二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制定《莱西市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专家评审过程,对违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莱西市场从业资格。三是健全招投标监督体系。在行政部门全程监督、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公证部门法律监督的基础上,重大项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社会监督。
招投标各市场交易主体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交易活动,在合理范围内报价,有序参与竞争,严禁出借(借用)资质,杜绝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对本通知实施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以维护我市良好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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