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交通建设监理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会秘书处组织拟订了《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在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提请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建设监理执业和经营行为,维护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声誉,保障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条 监理企业从事交通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切实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敬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不得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有关监理业务。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越级监理,不违规挂靠承接业务。
第六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回扣、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互相诋毁。
第七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或将监理人员在多个项目同时挂名,不随意更换项目骨干监理人员,不使用无资格或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第八条 规范监理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监理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无理拒绝或拖延处理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确保监理项目工作到位、设施到位、责任到位,避免监理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九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监理人员,依法维护监理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准时发放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不得损害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泄露受监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为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第十二条 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在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向施工企业索取钱物,不收受施工企业的任何礼金和礼品,不参与、不干预施工企业正常的用人安排。
第十三条 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监理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施工质量问题。评定工程质量及统计工程数量,要以准确的测试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并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
第十五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擅自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程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监理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协会或有关会员单位根据违约次数、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损失等情况,给予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简讯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杂志及有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取消协会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简讯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杂志及有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建议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降低或撤消资质等级等处理。
(六)因违反公约致使业主和施工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由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由有关会员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违反公约并违反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严重违反公约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信用档案,对违反公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登记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各会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声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实施办法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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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
330千伏以上
330千伏以下
核电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工程
七
农林
工程
林业局(场)总体工程
面积35万公顷以上
面积35万公顷以下
林产工业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
种植业工程
2万亩以上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2万亩以下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兽医/畜牧工程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渔业工程
渔港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渔港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水产养殖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设施农业工程
设施园艺工程1公顷以上;农产品加工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设施园艺工程1公顷以下;农产品加工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八
铁路
工程
铁路综合工程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上;双线30千米以上及枢纽
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下;双线30千米以下;二级干线及站线;专用线、专用铁路
铁路桥梁工程
桥长500米以上
桥长500米以下
铁路隧道工程
单线3000米以上;双线1500米以上
单线3000米以下;双线1500米以下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
新建、改建铁路(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千米及以上
新建、改建铁路(不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千米及以下
九
公路
工程
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公路桥梁工程
独立大桥工程;特大桥总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跨径150米以上
大桥、中桥桥梁总长30—1000米或单跨跨径20—150米
小桥总长30米以下或单跨跨径20米以下;涵洞工程
公路隧道工程
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隧道长度500—1000米
隧道长度500米以下
其它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十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吨级以上;散货、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吨级以上;10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吨级以下;散货、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吨级以下;1000吨级以下内河港口工程
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
1000吨级以上
1000吨级以下
航道工程
通航30000吨级以上船舶沿海复杂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通航30000吨级以下船舶沿海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下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修造船水工工程
10000吨位以上的船坞工程;船体重量5000吨位以上的船台、滑道工程
10000吨位以下的船坞工程;船体重量5000吨位以下的船台、滑道工程
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最大水深6米以上
最大水深6米以下
其它水运工程项目
建安工程费6000万元以上的沿海水运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4000万元以上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
建安工程费6000万元以下的沿海水运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4000万元以下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
十一
航天航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
飞行区指标为4E及以上及其配套工程
飞行区指标为4D及以下及其配套工程
航空飞行器
航空飞行器(综合)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航空飞行器(单项)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航空飞行器(综合)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航空飞行器(单项)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
航天空间飞行器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跨度18米以上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跨度18米以下
十二
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
省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省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
省会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地市级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发射台工程
总发射功率500千瓦以上短波或600千瓦以上中波发射台:高度200米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
总发射功率500千瓦以下短波或600千瓦以下中波发射台;高度200米以下广播电视发射塔
十三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1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厂;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以上的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以上的雨泵站;直径2.5米以上的给排水管道
2万—10万吨/日的给水厂;1万—5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1—3立方米/秒的给水、污水泵站;5—15 立方米/秒的雨泵站;直径1—2.5米的给水管道;直径1.5—2.5米的排水管道
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
燃气热力工程
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力工程
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热力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
1200吨/日以上的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
500—12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500吨/日以下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地铁轻轨工程
各类地铁轻轨工程。
风景园林工程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
十四
机电安装工程
机械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以下
电子工程
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有净化级别6级以上的工程
总投资1亿元以下;含有净化级别6级以下的工程
轻纺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兵器工程
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上的坦克装甲车辆、炸药、弹箭工程;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以上的枪炮、光电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的防化民爆工程
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下的坦克装甲车辆、炸药、弹箭工程;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以下的枪炮、光电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下的防化民爆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制造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船舶科研、机械、修理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船舶制造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船舶科研、机械、修理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其它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说明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专业工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类别中划分等级。
3、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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