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附件原文如下: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湘交基建规〔202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推动高速公路高质量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要求
(一)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备相应勘察设计或施工能力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内容(若为联合体投标,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拟通过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内容,招标人应对其相应能力进行评估,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应与其资质(资格)和能力相匹配。
(二)中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90日内完成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组建后90日内由项目法人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因投资人原因造成未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按投资协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计入企业失信行为,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进行联合惩戒。
(三)中标的投资人及其组建的项目法人应抓紧完成全面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项目法人应当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并组织设计文件报批。初步设计批复后18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以及监理、施工招标和承包人驻地建设等进场准备(投资人自行承担施工任务的应签订施工合同),8个月内完成国土用地组卷上报。项目法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申报时限应满足特许经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未按特许经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成的,依据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投资人自行承担的施工任务未按期签订施工合同的,应通过公开招标另行确定施工单位。
二、施工管理要求
(一)采用特许经营方式(BOT、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投资人具备自建能力的,如自行施工的,可采用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并按专业(土建、路面、房建、机电、交安等)或里程段划分施工分部(工区),以施工分部(工区)为施工管理单元,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土建工程原则上按不超过20公里路段划分施工分部(工区)。
(二)上述施工管理单元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施工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数量和资格资历要求,按省厅人员履约有关管理要求,参与人员履约考勤。
(三)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以单个施工管理单元为评价单元,参与我省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
(四)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应遵守“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理念,在建设期按部省相关要求积极参与“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平安工地”建设、标准化建设等专项行动,并自开始施工之日起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机构的监管,坚决落实和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有关整改、返工、通报等处罚或惩戒机制。
(五)鼓励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资人(项目法人)如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应结合施工图预算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施工图预算(清单化)总价,不得低于施工图预算(清单化)总价的91%。
(六)自行建设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其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业绩、从业人员选择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并保障必要的工程费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上工程总承包或分包价不得低于理论成本价(即施工图预算(清单化)总价的82%)。
三、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要求
(一)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在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后,即可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报备。
(二)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在监督报备完成的情况下,可先行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进行临建设施、“两区三厂”(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厂、拌合厂、预制厂)等局部施工准备工作,由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先期介入项目临建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应按整个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先行(控制性)工程需先行施工的,也可对先行(控制性)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先行(控制性)工程施工许可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先行(控制性)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2.先行用地手续已办理;
3.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5.先行(控制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按《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湘质安监督〔2019〕177号)规定办理;
6.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四)项目法人应以施工管理单元为单位,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相关施工、监理及检测人员数量、资格资历要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监督报备、先行(控制性)工程监督申请时已提供的资料无需再提供。
(五)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项目法人)自确定施工单位后2个月内应确保施工单位进场并完成“两区三场”建设;自项目建设用地批复后6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土地征收审批单、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签发开工令,以开工令的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工期。
(六)项目投资人(项目法人)要切实加大要素投入,尽快实现全面施工,确保在批复的建设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如因投资人原因未能如期全面施工、完工的,按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30日内,应通过湖南公路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项目总体进度及施工管理单元进度,作为项目年度考核及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
四、监理、检测管理要求
(一)社会监理是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是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一环。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弱化、虚化社会监理作用。项目法人应通过公开招标选取社会监理单位,施工监理投标人与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属于同一母公司或投资人,且不得存在其他隶属、管理、控股、相互参股等利益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必须自建工地试验室履行监理职责,同时强化对施工单位企业自检的旁站与监督。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人编制的监理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备案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监理人员数量、监理工程师资格、岗位配置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与《公路工程监理规范》(DB43/T1206-2016)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实际需求;监理费用取费是否合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依据及合理性;监理标段和工作内容划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查时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修改后重新备案。
(三)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项目法人)应严格按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保障监理费落实到位。项目法人应择优选取社会监理单位,并委托其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监理费用的88%。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监理费用,监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项目法人应按施工监理、检测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检测费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理、检测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凡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克扣监理、检测费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监理、检测工作报告制度管理。监理、检测机构应通过“湖南省交通质安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负面清单和监理指令。对于监理、检测机构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停止施工的,或者因项目法人发出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被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监理、检测机构应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造价监督管理要求
(一)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复概算,承担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清单预算文件,并依据有关规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
(二)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要牢固树立造价全过程管理理念,增强全寿命周期成本意识,强化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施工成本控制,建立完善投资管理责任体系和造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造价控制。
(三)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科学、公正、客观的按实计量支付体系,严格执行我省有关工程计量、材料调差等造价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及时按规定报送项目有关造价过程管理资料,及时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等,确保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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